縣市別 |
生育補助/生育津貼 申請條件 |
基隆市 |
-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
- 已設籍本市滿1年之未婚婦女。
-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本市1年以上。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之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臺北市 |
- 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
- 新生兒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
- 新生兒之母死亡、行方不明或受監護宣告,得由新生兒之父或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
※設籍時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新北市 |
- 母或父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10個月計算方式:新生兒之出生日期往前回推10個月)
- 未婚婦女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0個月以上。
- 未設籍本市之未婚婦女,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設籍符合第一款規定。
※新生兒之母或父戶籍,於本市各區間遷徙不影響申請資格,但遷出本市後又再遷入者,應重新計算設籍期間。 ※申辦期間:新生兒應於出生之次日起60日內辦妥出生登記,生育獎勵金則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1年內,到新生兒出生登記之戶政事務所申辦,逾期視為放棄。 |
桃園市 |
- 以新生兒母為申請人,新生兒及其母需設籍於本市。
- 新生兒母或父一方設籍於本鄉滿6個月以上。
- 新移民配偶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有相關證件足資證明與設籍本市人士結婚。
- 有特殊狀況或重大事由,經鄉長核定專案辦理。
前項父或母設籍時間之計算,以其最後遷入本市日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 |
桃園縣 |
- 育有二足歲以下兒童。
- 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至少一方因育兒需要,致未能就業者。
- 經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或兒童之父母(或監護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申報標準或綜合所得稅稅率未達百分之二十。
- 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 未領取因照顧該名兒童之育嬰留職停薪津貼或保母托育費用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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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 |
- 父母之一方設籍並實際居住新竹市滿1年以上,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得申請婦女生育津貼:(1)新生兒入籍本市者。(2)婦女生育或妊娠滿20週以上之死產或自然流產者。預產日前出生之新生兒,前項期間以預產日為準。所稱新生兒之父母,並非以婚姻關係存在為必要。
- 生育之婦女未設籍本市或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應以配偶為申請人。新生兒之父母未具婚姻關係時,父欲為前項申請人者,應先辦妥認領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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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縣 |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新竹縣(以下簡稱本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為準),且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含國外出生在本縣初設戶籍者)。
-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不符領取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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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 |
- 父或母之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
- 新生兒於本縣各戶政事務 所完成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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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 |
- 民國102年1月1日(含)以後出生新生兒,其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新生兒於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或設籍登記。
- 本市新生兒於民國101年12月31日(含)以前出生者,適用100年5月16日修正之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項:「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一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不適用本次102年1月1日修正之實施計畫第二點第一項:「新生兒之父母雙方或一方,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市滿180天(含)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規定。
- 申請條件:符合資格者,應於新生兒出生之次日起6個月內,持申請人之身分證、印章至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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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縣 |
- 新生兒於出生後,於彰化縣(以下簡稱本縣)完成出生登記並初設戶籍者。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目前設籍並持續居住本縣滿1年以上(以新生兒出生日期往前推算),且中途未遷出者。
- 未設籍本縣或設籍未滿1年之未婚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符合設籍並實際居住本縣滿1年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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彰化市 |
- 已婚夫妻其中一人或未婚產婦設籍並居住本市達1年以上者(以生育日為基準日往前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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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 |
- 出生新生兒,於出生後60日內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或設籍登記。
- 新生兒之父或母,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本縣連續滿1年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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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林縣 |
- 新生兒父母之一方設籍並繼續居住雲林縣(以下簡稱本縣)1年以上,並在本縣辦妥戶籍登記者。
- 前項設籍並繼續居住本縣,係指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若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父母雙方設籍本縣不同鄉鎮市者,應以新生兒戶籍登記之轄區戶政事務所為受理機關。
- 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個月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逾期則視同放棄:(1)國民身分證及印章。(2)填寫生育津貼申請書及領據;委託他人申請者,應另備具委託書。前項申請經戶政事務所審查合格者,應於完成戶籍登記後核發生育津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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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市 |
- 產婦或其配偶已設籍嘉義市(以下簡稱本市)6個月以上者。設籍6個月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算6個月。
- 新生兒已在本市完成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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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縣 |
- 產婦或其配偶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持續在籍,新生兒並在嘉義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
- 產婦或申請人於產婦生產後攜帶產婦私章、出生證明,向設籍所在地之戶政事務所申報出生戶籍登記時一併辦理登記請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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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 |
- 本市新生兒於99年12月25日以後出生,並符合下列規定者,其父或母一方得申請生育獎勵金:(1)新生兒需於本市各區戶政事務所(以下簡稱戶政所)完成出生登記。(2)新生兒之父或母一方需設籍本市連續6個月以上,且申請時仍設籍本市。前項第二款設籍期間之計算,以父或母戶籍最後遷入本市起算至新生兒出生日止。新生兒之父母均死亡、行蹤不明或受監護宣告時,得由新生兒之實際扶養人提出申請,不受第一項第二款「申請時仍設籍本市」之限制。
- 申請生育獎勵金,申請人應於新生兒出生後60日內,持國民身分證及印章,向新生兒設籍所在地之戶政所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前項申請得委託他人辦理,受託人應攜帶身分證、印章及委託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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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 |
- 新生兒出生當日,其父或母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1年。
- 未設籍本市或設籍未滿一年之婦女,其新生兒經生父認領登記,且生父於新生兒出生當日已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滿一年。
- 第3名係指同一父或母所生第3名以後新生兒,收養之子女,不予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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屏東縣 |
本縣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婦女,於生產後二個月內得申請生育補
助。 |
臺東縣 |
- 新生兒在臺東縣〈以下簡稱本縣〉辦理出生登記,其生父或生母須於設籍本縣6個月以上。
- 前項設籍6個月的認定,為嬰兒出生日往前推算6個月。本項申請須於嬰兒出生日期3個月內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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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 |
-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花蓮縣(以下簡稱本縣)達1年以上。
- 新生兒已在本縣完成出生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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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蘭縣 |
- 本人或其配偶之一方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
- 完成新生兒戶籍出生登記為本縣縣民者。
前項第1款所稱現設籍本縣達1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1年,居住期間未中途遷出者;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本津貼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後3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權利。 |
宜蘭市 |
- 產婦或配偶在本市連續設籍1年以上,且繼續居住者,並在本市辦理新生兒出生登記者(設籍1年之認定,為新生兒出生日往前推算1年)。
- 外國或大陸女子與設籍本市男子結婚,未取得中華民國國籍者,以夫在本市設籍1年以上者,可比照前項規定辦理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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澎湖縣 |
- 夫妻雙方或一方設籍本縣達2年以上者。(係指以新生兒出生日起算前2年,中途遷出又遷入者,應重新起算)。
- 新生兒在本縣辦妥出生登記者。
- 應於新生兒出生日算起3個月內於轄區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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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門縣 |
初生嬰兒父母之一方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且嬰兒出生即設籍金門,無論在金門縣或在外縣市生產,一律請於產後八個月內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申請方式,請持相關文件至嬰兒之戶籍鄉鎮公所提出申請。 |
連江縣 |
- 出生嬰兒父母之一在本縣設籍6個月以上者。
- 出生嬰兒持有出生證明並設籍本縣者。符合補助條件者,檢附申請表、出生證明書、戶籍謄本及私章,於生產後3個月內向衛生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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