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親的保險才是對新生兒/嬰兒最大的保障
阿德雷德和Terrian,當我們在大學的時候,就開始為自己購買保單。所以對於保險方面,我們都有一些概念。而我們夫妻倆對於保險定義,一致認為【人身保險】主要的目的就是要保障身故者的家屬。畢竟留下來的人,之後還有很長的時間必須面對未來的生活。阿德曾經有親戚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情,親戚以前購買保險的時候,主要受益人是寫媽媽。結婚之後,有了孩子。但是保單上面的受益人還是沒有改成太太的名字,一次不幸意外事故,造成悲劇。結果太太和小孩拿不到任何的保險理賠金,造成在沒有拿到理賠金的情況下,還要獨自撫養小孩,生活非常吃緊。
所以當我們的寶寶出生之後,我們夫妻倆就開始密切檢視我們的保單內容。除了提高保單的保額之外、並且加保其它險種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將受益人,改成對方的名字。萬一有任何事情發生,對方還有能力可以獨自撫養小孩。父母親有了足夠的保險之後,再來規劃小嬰兒的保險。而新生兒/嬰兒的保險/保單應該如何規劃呢?
新生兒/嬰兒的保險/保單規劃書
一開始規劃嬰兒保險的時候,我們是直接找當初保險的業務員,請她來跟家裡跟我們做解說,介紹目前新生兒的保險種類,了解了我們的需求之後,接者替我們進行規劃新生兒保單規畫,提供個人壽險保單建議書。當初我們一開始拿到的建議書如下:
PS : XX 表示某某人壽公司
主約
- XX富利旺終身壽險 : 保額一百萬
- XX健康寶倍終身健康保險(終身醫療險)
附約
- XX一年定期心安殘廢保險附約
- XX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XX安心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XX安心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一般型)
- XX日額型意外傷害住院醫療保險附約
- XX壽安心住院醫療定額給付保險附約
- XX防癌終身健康保險附約
父母附約
- XX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這份保單規畫建議書,雖然規畫的很齊全,壽險、終身醫療、意外險、實支實付醫療險、防癌險..等等,項目非常齊全,但是我覺得有許多項目是我們目前不太需要的東西。因為我們還是覺得,其實嬰兒最好的保險就是父母,父母有了保障之後,嬰兒才有保障。
而小嬰兒最怕的就是發生重大疾病,如住院手術費、門診手術費、住院醫療費、重大器官移植手術..等等,那時候可能需要龐大的醫療費用。光靠終身醫療險,每日住院1,000、加護病房醫療保險金每日2,000…等等,我想是絕對不足以支付手術上的費用。所以我們並沒有購買終身保險,反而是購買【實支實付】的醫療險。
但是沒有終身壽險或者終生醫療險(主約)的話,是沒有辦法購買附約。在這樣的情況之下,所以我們就必須購買終身壽險。原本是規劃保額一百萬,我們把它調整到最低的十萬。為什麼我們會調整倒最低呢? 其實很簡單,因為有一條非常重要的保險修改條文,如下:
Q:保險法第107條修正內容為何?
答:99年2月3日起施行之保險法第107條修正條文內容如下:
(一)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人壽保險契約,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或返還投資型保險專設帳簿之帳戶價值。
(二)訂立人壽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三)考量其他法律可能對未成年人等投保死亡保險另有規定,為利各部會政策推動,爰於第5項明定「第一項至第四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資料來源: 保險法第107條修正相關問答集
這個結論就是說,萬一寶寶真的不幸身故,在沒有滿十五歲的情況之下,只能拿回加計利息的保險費,而非實際的保額。因此我們才把壽險方面調到最低,如果以後寶寶滿十五歲了,到時候我們再來決定是否購買新的保險。
新生兒/嬰兒的保險/保單確認
主約
- XX富利旺終身壽險 : 保額十萬
附約
- XX一年定期心安殘廢保險附約
- XX新住院醫療定期健康保險附約
- XX安心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
- XX安心寶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一般型)
父母附約
- XX壽親子型保險費豁免附約
最後,原本年繳總保費就將近四萬六。經過我們的審慎評估之後,目前年保費降至八千多塊。主要把寶寶的醫療保險解決,然後再強化我們夫妻倆的保險,應該就可以避免以後遇到重大事件,讓我們措手不及。
寶寶發展記錄
- 趴者的時候,可以慢慢的翻倒仰臥。
- 上嘴唇會去含者下嘴唇。
- 經常兩手捉在一起。
- 踢腿可以踢到約六十度的目標。
- 第一次很清楚的叫媽媽。雖然是無意義的發聲,但是還是很開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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